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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3-1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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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2018年3月6日 

  

 

  

 

莆田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和规范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保证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闽政〔20013)、《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策划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一系列工作,以及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工作。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前期工作不包括项目开工前的五通一平预备工作。 

第三条  项目前期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项目前期过程中形成的费用,主要有项目技术、行政文书(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规划研究成果、软课题研究成果等文件资料)在研讨、编制、审查、论证等业务工作方面所产生的费用,如:勘察费、设计费、调研费、委托编制费、论证费、概算审查费、项目评估评审费、劳务费、资料费等费用,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前期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根据财力可能安排一定数额的前期经费,并根据项目的需要和财政收入情况逐年递增。 

(二)因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财政预算内资金或专项资金单独划拨、单列管理的专项前期经费。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前期经费设立后,实行清单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前期经费管理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前期经费管理清单需明确专项资金的立项依据、执行期限、实施规划、总体绩效目标、资金拼盘、分配办法、支出标准以及资金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权责等。 

第七条  市发改委作为前期经费管理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 

(二)执行已经批复的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负责组织前期经费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监督资金的使用; 

(三)编制前期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前期经费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四)提出前期经费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改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参与前期经费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所在县区或主管范围的项目责任单位申请使用前期经费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转报市发改委; 

(二)配合开展项目前期经费检查和评审工作,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第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经费的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并与市发改委签订《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 

(二)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对所安排的前期经费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每年年末定期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包含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接受市发改委所组织的项目绩效考评。 

  

第三章  申报和执行 

第十条  市发改委按规定组织前期经费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安排市级前期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并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发改委。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使用市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详细的项目清单及预算依据、测算使用的计价(计费)标准、申报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应注明组织机构代码)、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县区(管委会)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 

(三)市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前期经费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前期经费。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三条  市级前期经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前期经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等为主承担,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筹措,市级项目前期经费只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助费用。 

(二)市级前期经费原则上用于政府主导的前期工作项目,主要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布局、经济开发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社会事业建设等项目。 

(三)实行前期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研究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省、市中长期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其中列入省级规划项目优先安排; 

(二)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和五个一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其中列入省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 

(三)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安排市级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三)已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 

(四)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接到前期经费申报后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市级前期经费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市级项目前期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等,及时编制前期经费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对分配到企业的前期经费,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在前期经费分配方案审定后,市发改委应尽快与市财政局联合下文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同时,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市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应在《协议书》上签章,并参与督促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等。 

在前期经费分配文件下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发改委应将资金分配情况上报市级专项资金比对平台。在文件下达之日起20日内,市发改委应当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涉及县区投资项目的前期经费由市发改委直接下达给项目责任单位。年初预算安排的市级前期经费应当在11月底前全部下达。 

第十八条  前期经费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基建项目前期经费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并纳入该项目的总概算。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应将已经发生的前期经费转纳入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内。 

前期经费的使用应依法依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开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执行有关文件规定,超过限额的,必须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公开采购。 

第十九条  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年度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预算执行中形成的前期经费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前期经费结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经费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期经费预算执行期间,市发改委、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分析,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前期经费执行期满后,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对前期经费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前期经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前期经费预算、安排前期经费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工作以《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和项目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为主要依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前期工作的最终成果、项目前期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三年。 

  

附件1市本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协议书 

      2×××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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