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涵执〔2021〕 29号
答复类别:B类
九三学社涵江区支社
贵单位提出《关于推广建设我区直饮水服务站点的建议》的提案(第2021064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根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第三点规定:“公路、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我局将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直饮水服务站点周边的环境卫生,加强清扫保洁频次,及时清运垃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条例》,结合贵委的提案建议,在今后的直饮水服务站点的环境卫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提升。
感谢您对直饮水服务站点的环境卫生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直饮水服务站点的环境卫生工作,多提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陈伟福
联 系 人:王军
联系电话:3568261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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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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