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涵执〔2021〕 28号
答复类别:B类
陈飞煌委员:
您提出《关于加强湖塘保护的建议》的提案(第2021050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根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条例》第八条第四点规定:“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我区湖塘已纳入保洁范围,我局负责湖塘岸上垃圾的清扫保洁工作。针对加强湖塘保护工作,我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督查力度,增加湖塘两岸的巡逻次数,检查湖塘周边的卫生状况,确保一发现卫生问题,立即通知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整改。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加强清扫保洁频次,及时清运垃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加大宣传教育工作,让居民充分认识湖塘保护的重要性;在湖塘周边设置宣传、警示的标识牌,防止居民向湖塘内倾倒垃圾。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条例》,结合委员的提案建议,在今后的湖塘保护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提升。
感谢您对湖塘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我区的湖塘保护工作,多提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陈伟福
联 系 人:王军
联系电话:3568261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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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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