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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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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涵卫公罚[2025]4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莆田市涵江区槿色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92350303MADDNXFW5N |
莆田市涵江区槿色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涵江区卫生健康局 |
2025年09月19日 |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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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涵卫传罚[2025]4号 |
《消毒管理办法》 |
郑芳芳外科诊所未执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案 |
92350303MA3305J34B |
郑芳芳外科诊所未执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
涵江区卫生健康局 |
2025年09月30日 |
处1000元罚款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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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涵卫公罚[2025]5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莆田市涵江区秦康足浴涵东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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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秦康足浴涵东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涵江区卫生健康局 |
2025年10月09日 |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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