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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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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名称 |
处罚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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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莆城管简罚决[2024]450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4.04.23 |
杨水清 |
杨水清于2024年4月23日在涵江区国欢镇公园西路1248号好运旺超市门口擅自占道摆摊设点。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4.04.23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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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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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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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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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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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摆摊设点 A: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2、一般:生产加工活动和店外店 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3、严重:促销经营活动 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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