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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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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项目名称 |
处罚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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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122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整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第Z4003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04-15 |
杨计成 |
杨计成于2024年4月15日在涵江区涵港大道与荔涵大道交叉口东南120米部分路段驾驶车辆浙B2F812在运输散装渣土时,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措施,在沿途造成泄露遗撒,污染道路的面积为2m×8m计16㎡。 |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4-04-23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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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编码 |
违法 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其他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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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122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整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2.《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2.《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关于特殊场所和活动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轻微 |
①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下的;②进入城市内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措施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未造成泄漏、遗撒的 |
A |
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下的 |
处1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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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进入城市内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措施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5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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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尚未造成泄漏、遗撒的 |
处2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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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编码 |
违法 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其他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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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122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整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2.《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2.《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关于特殊场所和活动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一般 |
①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上30张(件)以下的;②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 |
A |
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上30张(件)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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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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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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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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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编码 |
违法 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其他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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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122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整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2.《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2.《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关于特殊场所和活动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严重 |
①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30张(件)以上或拒不改正的;②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拒不改正的;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
A |
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30张(件)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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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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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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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0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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