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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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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编码 |
项目名称 |
处罚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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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1010030200003804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莆城管简罚决[2024]452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4.03.01 |
梁臣玉 |
梁臣玉于2024年3月1日在涵江区南环城路与涵西街交叉口西北200米处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4.03.01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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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编码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备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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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1010030200003804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1.省级C301.111.1 2.处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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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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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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