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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莆城管简罚决[2024]452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来源:涵江区执法局 时间:2024-03-01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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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                                                                                                                                                                                                                    

序号

事项编码

项目名称

处罚文号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案由(具体)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结案时间

1

F1010030200003804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莆城管简罚决[2024]452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2024.03.01

梁臣玉

梁臣玉于2024年3月1日在涵江区南环城路与涵西街交叉口西北200米处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2024.03.01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事项编码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备注(裁量标准)

1

F1010030200003804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省级C301.111.1

2.处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般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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