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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莆城管简罚决[2024]4518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来源:涵江区执法局 时间:2024-02-2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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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                                                                                                                                                                                                                    

序号

权力编码

项目名称

处罚文号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案由(具体)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结案时间

1

PT01CG-CF-0133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莆城管简罚决[2024]4518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2024.02.28

林丽君

林丽君于2024年2月28日擅自在涵江区人民街中茵蔚蓝国际小区分类屋内,将一袋其他垃圾投放至标识厨余垃圾的绿色垃圾桶内。

《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已执行到位。

2024.02.28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职权

编码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其他措施

备注

14

PT01CG-CF-0133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2.《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其中的大件垃圾应当单独临时堆放在指定场所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闭收集点。

4.《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和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也称为“湿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也称为“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已分类的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定时、定点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点或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关于垃圾处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4.《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关分类投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生活垃圾虽按规范分类,但未按相应分类投放至分类收集容器,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适用《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一般

A

生活垃圾未按规范分类就投放至分类收集容器,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B

生活垃圾未按规范分类且未投放至指定地点,随意乱丢弃,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严重

A

单位被发现未按规范分类就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达3次及以上,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对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对个人适用《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B

单位被发现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乱丢弃达3次及以上,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C

拒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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