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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第Z4003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涵江区人社局 时间:2023-09-1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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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编码

项目名称

处罚文号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案由(具体)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结案时间

1

PT01CG--CF-0052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Z4003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9-01

韦文聚

韦文聚于2023年9月1日在涵港大道边梧塘镇溪游下村路段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堆放建筑垃圾面积约120m³。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2023.09.13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1

权力编码

PT01CG--CF-0052

项目名称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违法的,并处5000元罚款;个人违法的,并处1000元罚款。

2、一般: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违法的,并处8000元罚款;个人违法的,并处2000元罚款。

3、严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违法的,并处1万元罚款;个人违法的,并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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