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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项目名称 |
处罚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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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052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第Z4003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3-09-01 |
韦文聚 |
韦文聚于2023年9月1日在涵港大道边梧塘镇溪游下村路段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堆放建筑垃圾面积约120m³。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3.09.13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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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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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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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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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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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违法的,并处5000元罚款;个人违法的,并处1000元罚款。 2、一般: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违法的,并处8000元罚款;个人违法的,并处2000元罚款。 3、严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违法的,并处1万元罚款;个人违法的,并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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