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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项目名称 |
处罚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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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141 |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第Z400157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3-09-04 |
正乾(莆田)置业有限公司 |
正乾(莆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涵江区高林街涵江·正荣府营销中心挖掘道路,挖掘道路的面积为0.8m*1.5m计1.2㎡。 |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3-09-05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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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编码 |
违法 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其他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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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PT01CG-CF-0141 |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时,涉及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勘察、联合会审、并联审批等方式,协同办理。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失和其他管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
轻微 |
擅自挖掘人行道的 |
按每平方米5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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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挖掘(非新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主车道、辅道的 |
按辅道每平方米处1000元、主车道每平方米处2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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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擅自挖掘新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 2.拒不改正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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