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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第Z400157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来源:涵江区执法局 时间:2023-09-0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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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编码

项目名称

处罚文号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案由(具体)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结案时间

1

PT01CG-CF-0141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第Z400157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2023-09-04

正乾(莆田)置业有限公司

正乾(莆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涵江区高林街涵江·正荣府营销中心挖掘道路,挖掘道路的面积为0.8m*1.5m计1.2㎡。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2023-09-05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职权

编码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其他措施

备注

23

PT01CG-CF-0141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时,涉及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勘察、联合会审、并联审批等方式,协同办理。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失和其他管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轻微

擅自挖掘人行道的

按每平方米5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擅自挖掘(非新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主车道、辅道的

按辅道每平方米处1000元、主车道每平方米处2000元,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1.擅自挖掘新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

2.拒不改正的。

处以2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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