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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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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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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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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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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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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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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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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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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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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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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06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第Z400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3-07-26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守鸿工贸有限公司 |
当事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守鸿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5年在莆田市高新区轻工业园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守鸿工贸有限公司1-1#厂房北侧增设门房一间、南侧增设配电房一间。根据涵自然资函〔2023〕11号函及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1-1#厂房北侧增设门房一间,且建筑退距不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筑退让的控制要求;南侧增设配电房一间,且建筑退距不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筑退让的控制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零陆拾元贰角肆分。 已执行到位。 |
2023-08-02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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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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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 (二)管道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殡葬设施; (三)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四)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五)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 (七)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整体造价;对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 第六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经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
轻微 |
A |
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审批建设的面积<5%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6%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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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房地产企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审批建设面积<5%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7%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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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房地产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审批建设面积<1%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8%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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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A |
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审批建设面积≥5%,且<10%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7%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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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房地产企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审批建设面积≥5%,且<10%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8%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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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房地产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审批建设面积≥1%,且<2%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9%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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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 (二)管道设施、核电站、输配电设施、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燃气设施、殡葬设施; (三)绿地、公园、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 (四)消防通道、防汛通道、避震通道; (五)消防站、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公厕、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垃圾中转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医疗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废弃物处理厂、危险品仓库;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乡镇卫生院、养老院、福利院、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场)、影剧院; (七)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整体造价;对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工程造价。 第六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经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
严重 |
A |
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审批建设的面积≥10%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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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房地产企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审批建设面积≥10%以上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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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房地产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审批建设面积≥2%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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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10%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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