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名称 |
处罚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经办人 |
分管领导 |
|
1 |
PT01CG--CF-0006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第Z400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5.31 |
刘敏 |
刘敏驾驶车辆闽B50635于2022年5月26日在涵江国欢西路澄峰安置房段部分路段运输渣土时未实行密封、包扎、覆盖,在沿途造成泄漏、遗撒。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02 |
林群丰 郑祥安 |
林琦琦 |
|
2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3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6.02 |
李天四 |
李天四于2022年6月2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涵江区四十米路海仓街22号门口人行道经营海鲜,占用人行道的面积为4m×5m计20 ㎡。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14 |
吴志煌 佘志雄 |
林琦琦 |
|
3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02 |
苏志聪 |
苏志聪于2022年6月2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三江街1807弄10号门口占道摆摊经营猪肉,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3m计3㎡。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07 |
陈彬 翁东 |
林琦琦 |
|
4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2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02 |
姜桂安 |
姜桂安于2022年6月2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三江街1807弄8号门口占道经营蔬菜,占用道路的面积为3m×3m计9㎡。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07 |
陈彬 翁东 |
林琦琦 |
|
5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25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31 |
黄美妹 |
黄美妹于2022年5月31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涵江区塘北支街309号门口占道摆摊(卖卤肉),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2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14 |
陈彬 吴志煌 |
林琦琦 |
|
6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19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31 |
吴丽琼 |
吴丽琼于2022年5月31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涵江区塘北支街289号门口占道摆摊(卖蔬菜),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2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14 |
陈彬 吴志煌 |
林琦琦 |
|
7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28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02 |
吴金莺 |
吴金莺于2022年6月2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康达路152号门口占道摆摊经营海鲜,占用道路的面积为3m×3m计9㎡。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14 |
吴志煌 佘志雄 |
林琦琦 |
|
8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29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02 |
方丽如 |
方丽如于2022年6月2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康达路占道摆摊经营海鲜,占用道路的面积为3m×4m计1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14 |
吴志煌 佘志雄 |
林琦琦 |
|
9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0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4 |
李世方 |
李世方于2022年6月14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侨新街占道摆摊经营小吃,占用道路的面积为2m×1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24 |
蔡建涵 陈鸿敢 |
林琦琦 |
|
10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0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4 |
林文瑞 |
林文瑞于2022年6月14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侨新街占道摆摊(打钥匙),占用道路的面积为2m×1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24 |
蔡建涵 陈鸿敢 |
林琦琦 |
|
11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05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4 |
凌元明 |
凌元明于2022年6月14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侨新街占道摆摊经营水果,占用道路的面积为3m×1m计3㎡。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24 |
蔡建涵 陈鸿敢 |
林琦琦 |
|
12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08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4 |
刘志明 |
刘志明于2022年6月14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六一东路425号门口经营水果,占用道路的面积为2m×1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24 |
陈鸿敢 林志明 |
林琦琦 |
|
13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09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6 |
刘丽萍 |
刘丽萍于2022年6月16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侨新市场周边占道摆摊,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3m计3㎡。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24 |
陈鸿敢 黄飞虎 |
林琦琦 |
|
14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10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6 |
汤正军 |
汤正军于2022年6月16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中茵蔚蓝国际门口占道摆摊,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3m计3㎡。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6.24 |
蔡建涵 陈鸿敢 |
林琦琦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
1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06 |
|
项目名称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
|
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工程车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未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2、一般:工程车带泥出场,遗撒路面,造成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3、严重: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
|
2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13 |
|
项目名称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
|
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摆摊设点 A: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2、一般:生产加工活动和店外店 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3、严重:促销经营活动 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