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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名称 |
处罚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经办人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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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006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第Z400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7.11 |
陈肖军 |
陈肖军驾驶车辆闽B23609于2022年7月11日在涵江南环城路白塘段部分路段运输渣土时未实行密封、包扎、覆盖,在沿途造成泄漏、遗撒。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18 |
林群丰 郑祥安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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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T01CG--CF-0006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第Z400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7.11 |
王天河 |
王天河驾驶车辆闽B28062于2022年7月11日在涵江国欢西路部分路段运输渣土时未实行密封、包扎、覆盖,在沿途造成泄漏、遗撒。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18 |
林群丰 郑祥安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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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PT01CG--CF-0006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第Z4003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7.21 |
翁向群 |
翁向群驾驶车辆闽B50229于2022年7月21日在涵江三江口雪津大道部分路段运输渣土时未实行密封、包扎、覆盖,在沿途造成泄漏、遗撒。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29 |
林群丰 郑祥安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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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PT01CG--CF-0009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第Z400155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8 |
何金玉 |
何金玉于2022年6月18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塘北支街469-8门口人行道堆放物料,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1m计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01 |
陈彬 佘志雄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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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55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8 |
佘秀英 |
佘秀英于2022年6月18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安达路31弄路口占道摆摊经营海鲜,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2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01 |
林开新 佘志雄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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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5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8 |
郑秀花 |
郑秀花于2022年6月18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塘北支街269门口人行道占道摆摊经营海鲜,占用道路的面积为3m×2m计6㎡。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01 |
陈金洪 陈彬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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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58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9 |
邱桂香 |
邱桂香于2022年6月19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四十米路市场门口占道摆摊经营海鲜,占用道路的面积为2m×2m计4㎡。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01 |
陈彬 吴志煌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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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59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19 |
彭秀花 |
彭秀花于2022年6月19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塘北支街道路上占道经营调味料,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5m×3m计4.5㎡。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01 |
邓爱琼 陈彬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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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60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6.28 |
李锦 |
李锦于2022年6月28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涵江水韵城占道经营甜品,占用道路的面积为3m×2m计6㎡。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11 |
陈彬 郑祥安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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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6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7.11 |
阳海峰 |
阳海峰于2022年7月11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人民公园占道摆摊,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2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12 |
黄新疆 黄金銮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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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6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7.11 |
魏碧霞 |
魏碧霞于2022年7月11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天福鞋厂占道摆摊,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2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12 |
黄新疆 黄金銮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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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6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7.04 |
吴亚富 |
吴亚富于2022年7月4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涵江塘北支街占道摆摊,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3m计3㎡。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15 |
吴志煌 佘志雄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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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6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7.06 |
郑丽红 |
郑丽红于2022年7月6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涵江塘北支街占道摆摊,占用道路的面积为1m×2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7.15 |
吴志煌 佘志雄 |
林琦琦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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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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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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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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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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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工程车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未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2、一般:工程车带泥出场,遗撒路面,造成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3、严重: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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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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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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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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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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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1000元)。 B:拒不改正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元)。 2、一般:A: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1000元)。 B:拒不改正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平方米300元元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 3、严重:A: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1000元)。 B:拒不改正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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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13 |
|
项目名称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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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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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摆摊设点 A: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2、一般:生产加工活动和店外店 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3、严重:促销经营活动 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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