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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2022年4-5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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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四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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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名称 |
处罚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经办人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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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006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第Z400153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4.06 |
福建省兴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福建省兴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闽B25002于2022年4月6日在涵江工业路涵园小区门口部分路段运输渣土时未实行密封、包扎、覆盖,在沿途造成泄漏、遗撒。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4.06 |
林群丰 王英瑛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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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T01CG--CF-0009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第Z4001539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13 |
邵娟娟 |
邵娟娟于2022年5月13日在涵江涵华东路1458号门口人行道上堆放物料,占用道路面积为0.5m×2m计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16 |
黄金銮 黄新疆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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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35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11 |
方娟娟 |
方娟娟于2022年5月11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涵江区侨新市场偏街占道占道经营水果,占用道路面积为1m×2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18 |
蔡建涵 陈鸿敢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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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PT01CG--CF-0009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第Z400153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11 |
卓金栋 |
卓金栋于2022年5月11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涵江区丽江路22号对面马路上堆放物料,占用道路面积为1m×2m计2㎡。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18 |
蔡建涵 陈鸿敢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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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4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19 |
吴生有 |
吴生有于2022年5月19日在涵江区香林街路口占道摆摊设点(卖衣服),占用道路面积为1m×3m计3㎡。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19 |
黄金銮 黄新疆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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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4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19 |
林水松 |
林水松于2022年5月19日在涵江区香林街路口占道摆摊设点(卖鞋子),占用道路面积为0.5m×5m计2.5㎡。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19 |
黄金銮 黄新疆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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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44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19 |
黄自耐 |
黄自耐于2022年5月19日在涵江区香林街路口占道摆摊设点(卖凉席),占用道路面积为1m×3m计3㎡。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19 |
黄金銮 黄新疆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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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PT01CG--CF-0009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第Z400154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19 |
杜果 |
杜果于2022年5月19日在涵江区涵庭路邓喜禄轮胎店门口人行道上堆放物料(轮胎、电线等杂物),占用道路面积为0.5m×2m计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19 |
黄金銮 黄新疆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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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29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5.17 |
林海花 |
林海花于2022年5月17日在涵江区金象街658-6号海花香烛店门口人行道经营香烛用品,擅自占用道路面积为1m×1.5m计1.5㎡。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5 |
吴志煌 陈彬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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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4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17 |
吴少兵 |
吴少兵于2022年5月17日在涵江区金象街658-5号门口人行道上堆放物料(冰柜),占用道路面积为0.5m×2m计1㎡。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5 |
吴志煌 陈彬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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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40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17 |
柯汶理 |
柯汶理于2022年5月17日在涵江区湖园路99-48号门口人行道占道摆摊设点(卖猪肉),占用道路面积为0.5m×2m计1㎡。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5 |
吴志煌 陈彬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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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29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5.17 |
李守方 |
李守方于2022年5月17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涵江区卓坡路胖子水果店门口部分人行道进行产品促销,占用道路面积为2m×3m计6㎡。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5 |
蔡建涵 陈鸿敢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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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PT01CG--CF-0009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第Z4002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5.17 |
陈婷 |
陈婷于2022年5月17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涵江区涵华东路康达五金机电门口部分人行道堆放货物,影响市容,占用道路面积为1m×1.5m计1.5㎡。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5 |
蔡建涵 陈鸿敢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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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48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27 |
李子羊 |
李子羊于2022年5月27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涵江区塘北路摆摊(卖水果),占用道路面积为1m×3m计3㎡。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7 |
陈彬 郑祥安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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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49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27 |
郑建伟 |
郑建伟于2022年5月27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涵江区塘北路摆摊(卖玉米),占用道路面积为1m×3m计3㎡。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7 |
陈彬 郑祥安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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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PT01CG--CF-0032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第Z4001550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27 |
郑建伟 |
郑建伟于2022年5月27日在涵江区塘北路随意倾倒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面积为1m×1m计1㎡。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7 |
陈彬 郑祥安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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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1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27 |
方翠香 |
方翠香于2022年5月27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涵西安达路136号门口人行道经营海鲜,占用道路面积为1m×2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7 |
陈彬 郑祥安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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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1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27 |
李春华 |
李春华春华于2022年5月27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涵西苍林街349号门口人行道经营水果,占用道路面积为0.5m×4m计2㎡。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7 |
陈彬 郑祥安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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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18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27 |
林朝虹 |
林朝虹于2022年5月27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涵西苍林街363号门口人行道经营水果,占用道路面积为1m×3m计3㎡。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27 |
陈彬 郑祥安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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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PT01CG--CF-0009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第Z400154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26 |
韦家片 |
韦家片于2022年5月26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涵江区涵华东路2089-22、2089-23号门口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纸箱等杂物),占用道路面积为0.5m×2m计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30 |
黄金銮 黄新疆 |
林琦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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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PT01CG--CF-0013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第Z4001545号当场处罚决定书 |
2022.05.18 |
陈美媛 |
陈美媛于2022年5月18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新港102号门口人行道占道摆摊,占用道路的面积为0.5m×2m计1㎡。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2.05.31 |
刘剑峰 林涵 |
林琦琦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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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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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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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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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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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工程车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未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2、一般:工程车带泥出场,遗撒路面,造成污染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3、严重: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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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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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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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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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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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1000元)。 B:拒不改正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元)。 2、一般:A: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1000元)。 B:拒不改正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平方米300元元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2000)。 3、严重:A: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总额不低于100元不高于1000元)。 B:拒不改正的。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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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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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擅自占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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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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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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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摆摊设点 A: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2、一般:生产加工活动和店外店 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3、严重:促销经营活动 A:在三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B:在二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8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C:在一类管理路段、公共场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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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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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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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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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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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1、轻微:A在三类管理路段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2、一般:A:在三类管理路段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B:在二类管理路段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3、严重:A:二类管理路段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 B:在一类管理路段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4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 C:在一类管理路段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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