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改革,涵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相关职能划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区府办),由于目前区府办金融防控领域专业技术及执法力量不足,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等事项无法承接,为保障全区金融风险防控业务开展的连续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涵江区财政局,按下列要求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相关职能。
一、委托事项
涵江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事项及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工作,是指《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第737号令)、《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的以下事项:
(一)承担涵江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预审核转报工作;
(二)协调、指导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
(三)承担涵江区协调推动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职能:
1.负责涵江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预审核转报工作;
2.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涵江区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
3.协调推动涵江区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委托责任
(一) 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开展相关业务;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事项办理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委托机关有权立即中止相关委托事项;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事项审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事项审批。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期限内,委托机关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政策的调整或认为受委托单位不适宜继续实施委托审批事项的,委托机关有权依法改变或撤销相关委托审批事项。
五、公开方式
本委托书生效后,相关委托事项需在涵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
六、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涵江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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