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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第四期)

来源:涵江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5-10-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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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巩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效,精准破解群众反映集中的农村食品安全痛点问题,切实筑牢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防护墙”,我局紧盯原料污染、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核心症结,按照严肃查处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办理一批违法案件、严惩重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固化形成一批制度成果的要求,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5年第四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涵江区三江口镇某经营部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夹心竹盐板栗饼” 菌落总数不合格检测报告,对三江口镇某经营部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放置涉案产品不符合该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贮存条件,从而导致菌落总数超标。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运输涉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属于未按规定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6646.2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涵江区萩芦镇某商贸行涉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案

  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萩芦镇某商贸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货架上摆放待售的18包鸭爪和14包鸡翅尖。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违反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并警告。

  案例三:涵江区白沙镇某贸行涉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案

  202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沙镇某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待售3包大鸡腿。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凭证等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并警告。

  案例四:涵江区国欢镇某水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7月28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抽检机构对国欢镇某水果店经营的冰糖橙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并于2025年7月29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该水果店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采购冰糖橙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冰糖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507.7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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