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围绕肉制品、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火锅食材店、便利店等重点肉制品销售单位,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排查整治,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案件,有效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5年第二期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莆田市涵江区某便利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5月22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莆田市涵江区某便利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快乐小酱”7罐,其标称生产日期为“2022/05/06”,保质期至“2025/05/05”。截至被查获,上述“快乐小酱”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快乐小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责令商家改正,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莆田市涵江区某食杂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6月13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莆田市涵江区某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有待售商品味中有香酥肉绒(生产日期20240201.保质期12个月),数量:1包。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限,我局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给予扣押。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责令商家改正,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莆田市涵江区某商行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5年7月22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涵江区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货架上陈列8袋“香卤哥”盐焗小腿,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商家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四 莆田市涵江区某食杂店涉嫌销售金锣爆炒肠(火腿肠)未查验供货方资质证明并记录的行为
2025年7月25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涵江区某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摆放待售的五根金锣爆炒肠(火腿肠),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商家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案例五 莆田市涵江区某扁食店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4月16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莆田市涵江区某扁食店加工的西天尾扁食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经检测,该批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30mg/kg,实测值为4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的食品西天尾扁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62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884元,上缴国库。
以上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依法依规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在涵江区范围内发现制售假劣肉制品的违法线索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及时向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594-12315。
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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