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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别抢购了!涵江食用盐货源充足!请按需理性购买!

来源:涵江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08-2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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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受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入海洋影响,引发我区部分民众囤积食用盐现象。为保障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区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各食用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我国有严格的食品安全规定,国内的产盐量完全满足需求,请民众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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