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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期)

来源:涵江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5-07-2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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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涵江区市场监管局聚焦原料污染、知假造假、欺骗误导消费等问题,按照严肃查处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办理一批违法案件、严惩重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固化形成一批制度成果的要求,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25年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涵江区三江口镇某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8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该店,该店对外销售的货堆中发现有“香辣魔芋”12箱外加散装3袋,共计27袋。其标称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6日,标签标示保质期为120天。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该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涵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香辣魔芋27袋,并处罚款人民币13108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涵江区国欢镇某便利店涉嫌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5年5月13日,本局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前往国欢镇某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4桶鸡汤面及2包挂面已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有关规定。

  鉴于该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仅35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三条,责令该店立即改正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涵江区梧塘镇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制度、开展培训及信息公示的行为的食品案

  2025年5月30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该公司未在平台上公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该公司在平台首页仅公示了商家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未按规定公示食品安全事故等制度,无法提供专职食品管理人员培训记录。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制度、开展培训及信息公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七、九条,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商家改正,并给以警告处罚。

  案例四:涵江区国欢镇某超市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5年6月9日本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其2025年6月7日在某超市购物发现,该店销售的米粉的外包装没有标明名称、产品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2025年6月12日经本局核查,线索中所称该店销售的米粉的外包装没有标明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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