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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期)

来源:涵江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5-05-2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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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严肃查处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办理一批违法案件、严惩重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固化形成一批制度成果的目标,已查处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现将2025年第一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涵江区江口镇某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标准案

  2025年1月6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涵江区某超市销售的土鸡蛋的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超市销售的土鸡蛋的甲氧苄啶、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经调查,该超市未按规定履行对该批次土鸡蛋的进货查验并记录。

  2025年3月14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超市经营不合格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621元。

  案例二:涵江区三江口食品加工小作坊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4月8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小作坊,现场无法提供豆腐的销售记录,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现场发现该店煮豆腐的操作间卫生较差,制作豆腐的工具随意放置,现场未进行操作,卫生未及时清理。

  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行为,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商家改正,并给以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三:涵江区国欢镇某食杂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9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某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商品内有9包“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已过保质期。同时现场还发现当事人待售的3盒绿豆饼无食品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为经调查被认定为初次实施,且涉案货值金额仅2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实际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四:涵江区白沙镇某超市涉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案

  2025年4月2日,涵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该超市,发现经营者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称过期后尚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承认在未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五:涵江区江口镇某水果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15日,涵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涵江区江口镇某水果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待售商品中“颜小贝”爆浆牛角可颂10个已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仅2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实际危害后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的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依法规范经营。

  案例:涵江区梧塘镇某超市涉嫌使用生鲜灯案

  2025年4月17日,涵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在该超市生鲜区,有使用生鲜灯用于鲜肉照明增色的违法行为。违反禁止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

  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商家立即改正,并给予立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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