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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莆田市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案例二:莆田市某天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传食品添加剂追溯信息案
案例三:福建省某汇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案例四:荔城区百某食品加工厂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工作提醒: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再次发现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或者接收确认追溯信息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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