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5000元(含)以下或按家庭救助人数×1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困难程度较重,及时给予8000元(含)以下或按家庭救助人数×3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严重困难、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可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限额救助。
(一)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和慈善救助等补偿救助后,对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下称“个人自费”),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救助:1.城乡低保对象: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2.特困人员: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全额90%救助;3.其他困难对象: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照10%的比例给予救助;4.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患者,年度个人自费费用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
(二)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接受非义务教育、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视就读阶段给予相应档次救助。1.学前、高中(中职)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一学年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2.大学(大专)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一学年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三)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按每户5000元给予救助。
(四)对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照料,确需一对一雇用护工的(原则上每人每天护理费标准不超过160元),经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按(护理费标准-特困人员机构护理费等级标准÷30天)×实际住院天数给予全额救助。
(五)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按照救助人数×1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现已进行了初步审核,拟发放救助资66966元,具体救助名单、事由及救助金额如下。如有情况需要反映的,可于5日内(11月7 日至11月11日)向民政局低保办反映。(电话:3566559)
涵江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情况表(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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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
家庭人口数 |
家庭地址 |
申请原因 |
拟救助金额(元)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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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清锋 |
男 |
35*************91X |
4 |
庄边镇庄边村 |
低保户,因患白血病于2023年11月1日-2024年9月30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院等,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85912.09元,药店拿药71132.82元,培养CAR-T细胞等检测费87180元,总费用244224.91元 |
48845 |
6221**********2611 |
|
2 |
陈金泰 |
男 |
35*************090 |
2 |
江口镇石东村 |
患尿毒症,于2023年9月28日-2024年9月6日在涵江医院等医院门诊和住院等,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48407.27元 |
9682 |
6221**********9493 |
|
3 |
佘海恋 |
男 |
35*************038 |
6 |
涵西街道苍林社区 |
低保户,佘海恋因病于2024年5月21日-2024年10月4日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等,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980.32元,吴凤莺因病2024年8月29日-2024年10月13日在涵江医院门诊等,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751.75元,佘赛梅于2024年2月28日-2024年9月30日在涵江医院门诊等,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1407.92元,佘玉森于2023年8月11日-2024年10月2日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等,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790.63元,佘易轩因病于2023年12月19日-2024年5月7日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等,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787.54元,佘易芯于2023年11月22日-2024年9月12日在莆田涵江医院等门诊,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5436.66元,莆田涵江大手牵小手康复服务有限公司康复费用24300元和莆田市城厢区心连星康复培训中心费用7740元,总费用42194.82元 |
8439 |
6230**********4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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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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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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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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