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受理的经镇(街)审核、公示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共有4户,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关于调整《莆田市涵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涵民〔2023〕4号)、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涵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涵民〔2021〕91号)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5000元(含)以下或按家庭救助人数×1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困难程度较重,及时给予8000元(含)以下或按家庭救助人数×3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严重困难、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可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限额救助。
(一)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和慈善救助等补偿救助后,对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下称“个人自费”),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救助:1.城乡低保对象: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2.特困人员: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全额90%救助;3.其他困难对象: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照10%的比例给予救助;4.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患者,年度个人自费费用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
(二)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接受非义务教育、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视就读阶段给予相应档次救助。1.学前、高中(中职)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一学年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2.大学(大专)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一学年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三)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按每户5000元给予救助。
(四)对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照料,确需一对一雇用护工的(原则上每人每天护理费标准不超过160元),经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按(护理费标准-特困人员机构护理费等级标准÷30天)×实际住院天数给予全额救助。
(五)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按照救助人数×1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现已进行了初步审核,拟发放救助资26664元,具体救助名单、事由及救助金额如下。如有情况需要反映的,可于5日内(11月6日至11月10日)向民政局低保办反映。(电话:3566559)
涵江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情况表(2023年11月)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
家庭人口数 |
家庭地址 |
申请原因 |
拟救助金额(元) |
银行账号 |
|
1 |
郭*英 |
女 |
350*************048 |
1 |
江口镇江口社区 |
因病,于2023年7月25日-2023年9月30日在莆田平民医院住院47天,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1039.73元,护理费每天61元,共2867元,共计3906.73元 |
3803 |
福清市新厝益人养老院 |
|
2 |
黄* |
男 |
522*************598 |
3 |
涵东霞徐社区 |
因病,于2022年7月24日-2023年7月26日在莆田涵江医院住院,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和福建省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后个人自费31209.39元, |
6242 |
6230**********5233 |
|
3 |
张*雨 |
男 |
350*************513 |
4 |
大洋乡昆山村 |
因病,于2023年1月14日-2023年3月26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00医院莆田医疗区住院,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26594.91元 |
2660 |
6221**********8616 |
|
4 |
郭*炎 |
男 |
350*************11X |
3 |
江口镇江口社区 |
因病,于2023年3月13日-2023年10月10日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低保前费用81741.64元,低保后费用28924.5元,总费用110666.19元 |
13959 |
6221**********4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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