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受理的经镇(街)审核、公示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共有3户,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关于调整《莆田市涵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涵民〔2023〕4号)、莆田市涵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涵江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涵民〔2021〕91号)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5000元(含)以下或按家庭救助人数×1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困难程度较重,及时给予8000元(含)以下或按家庭救助人数×3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严重困难、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可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限额救助。
(一)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和慈善救助等补偿救助后,对剩余的个人负担部分(下称“个人自费”),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救助:1.城乡低保对象: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2.特困人员:年度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全额90%救助;3.其他困难对象:个人自费医疗费用按照10%的比例给予救助;4.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患者,年度个人自费费用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
(二)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接受非义务教育、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视就读阶段给予相应档次救助。1.学前、高中(中职)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一学年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2.大学(大专)阶段就读的,按申请家庭中就读人数每人一学年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三)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按每户5000元给予救助。
(四)对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照料,确需一对一雇用护工的(原则上每人每天护理费标准不超过160元),经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按(护理费标准-特困人员机构护理费等级标准÷30天)×实际住院天数给予全额救助。
(五)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按照救助人数×1个月临时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现已进行了初步审核,拟发放救助资21410元,具体救助名单、事由及救助金额如下。如有情况需要反映的,可于5日内(10月9日至10月13日)向民政局低保办反映。(电话:3566559)
涵江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情况表(2023年10月)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
家庭人口数 |
家庭地址 |
申请原因 |
拟救助金额(元) |
银行账号 |
|
1 |
蔡*英 |
女 |
350*************922 |
7 |
庄边镇赤溪村 |
因重病,于2022年5月3日-2023年9月13日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111544.28元 |
11154 |
6221**********3747 |
|
2 |
叶*阳 |
男 |
350*************516 |
4 |
大洋乡瑶山村 |
因病,于2022年5月16日-2023年8月1日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81611.76元 |
8161 |
6221**********9570 |
|
3 |
郑*霖 |
男 |
350*************513 |
5 |
大洋乡大洋村 |
因病,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3月24日在福建省立医院住院,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费20954.11元 |
2095 |
6221**********7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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