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受理的经镇(街)审核、公示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共有10户,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涵民〔2020〕3号)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死亡的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确诊后在医院急需医疗费救治的,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及时给予8000元以下(含8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严重困难、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类型、程度分类分档确定。
1. 因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应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根据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实行医疗自付总额分段分档救助方式。自付费用在5万元及以下的,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自付费用超5-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5%给予救助;自付费用超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
因患有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须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原则上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5000元的临时救助。
2. 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按照家庭人口数给予每人1-3个月的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
4.附表编号10,这户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中“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协议规定,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自费医疗费用给予兜底保障,对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需求的特困人员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按市场差价补给机构方。
现已进行了初步审核,拟发放救助资169687元,具体救助名单、事由及救助金额如下。如有情况需要反映的,可于5日内(8月5日至8月9日)向民政局低保办反映。(电话:356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