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政策项目 | 政策文件 | 政策对象 | 政策内容 | 政策标准 | 政策期限 | 申请方式 及电话 |
| 1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 |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 |
1.脱贫人口 2.登记失业人员 |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自主申请 咨询电话0594-3596733 |
| 2 | 就业见习补贴 | 1.关于规范我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的通知(莆人社文〔2023〕24号) 2.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4〕32号) |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 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1.市级基地见习补助标准按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2.县(区、管委会)级基地见习补助标准按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20%。 | 长期 | 用人单位申请 咨询电话0594-3282112 |
| 3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 | 就业困难人员 |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按规定实际缴纳额的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 | 长期 | 自主申请咨询电话0594-3311880 |
| 4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长期 | 自主申请咨询电话0594-3311880 |
| 5 | 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保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莆人社文[2024]96号) | 1.各类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含莆田市外户籍的持证残疾人),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莆自主创业的,按其本人及为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缴费凭证为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按单位为吸纳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长期 | 用人单位申请 咨询电话0594-3311880 |
| 6 | 以工引工奖补 | 1、关于实施2024年两节期间服务企业拓岗稳工八条措施的通知(莆就工办[2024]1号) 2、关于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莆人社规〔2022〕6号) |
通过“以老带新”方式为所在企业引进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员工。 | 鼓励企业通过“以老带新”“以工引工”方式为所在企业引进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员工。按800元/人标准给予引荐人(老员工)“以工引工”奖补。奖补资金按照“先垫后补”原则,由企业先行垫付。 |
按800元/人标准给予引荐人(老员工)“以工引工”奖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再增加300元/人,奖补资金按照“先垫后补”原则,由企业先行垫付。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自主申请咨询电话0594-3396116 |
| 7 | 一次性用工服务补贴 | 1、关于实施2024年两节期间服务企业拓岗稳工八条措施的通知(莆就工办[2024]1号) 2、关于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莆人社规〔2022〕6号) |
为我市企业引进人才和劳动力的省内外各类合法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对省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人才和劳动力且稳 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0元/人用工服务补贴,每 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
对为我市企业引进人才和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服务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自主申请咨询电话0594-3396116 |
| 8 | 劳务协作工作站补助 | 1.关于实施2024年两节期间服务企业拓岗稳工八条措施的通知(莆就工办[2024]1号) 2.关于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莆人社规〔2022〕6号) |
由驻外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在劳务输出或输入地任意一方获得人力资源许可、经我市人社部门同意后设立的在外劳务协作工作站 | 依托驻外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在外劳务协作工作站(在劳务输出或输入地任意一方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即可),对输送20人及以上来莆全域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由批准设立的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确认实际用工情况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就业服务经费补助。每增加1名劳动力来莆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8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工服务奖补。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 1.输送20人及以上来莆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予以每个工作站一次性5万元就业服务经费补助; 2.在20人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名劳动力来莆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自主申请咨询电话0594-3396116 |
| 9 | 闽宁劳务交通和就业补贴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闽宁劳务协作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59号) | 来闽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宁夏籍脱贫人口 | (一)来闽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宁夏籍脱贫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给予1500元交通生活补助: 1.在闽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 2.有连续(可跨年)的养老、工伤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顶岗实习人员可用对公账户银行工资流水代替; 3.参保时间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可享受一次,在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可再享受一次。 (二)来闽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宁夏籍脱贫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给予6000元跨省就业奖补: 1.在闽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有连续(可跨年)养老、工伤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顶岗实习人员可用对公账户银行工资流水代替; 3.参保时间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可享受一次,在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可再享受一次。 |
来闽务工或顶岗实习的宁夏籍脱贫人口符合条件的,可给予1500元交通生活补助和6000元跨省就业奖补。 |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自主申请咨询电话0594-3396116 |
| 10 | 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奖补 | 1.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资金的通知(莆财社〔2023]207号) 2.关于做好2021年脱贫人口跨省就业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莆人社文[2021]220号) |
莆田市范内,吸纳省外脱贫人口稳定就业的用工企业(单位)。 | (一)2021年度吸纳省外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以连续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之一即可)或连续三个月以上工资发放银行(对公账户)转账记录作为申领依据。 (二)同一名省外脱贫人口在莆多家企业(单位)就业的,只能由一家企业(单位)享受吸纳跨省就业补助,以最先确认通过的为准(系统将自动去重);本年度已享受过“闽宁劳务协作”吸纳就业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吸纳跨省就业补助。 |
根据《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1年脱贫人口跨省就业资金的通知》(莆财社〔2021]89号),按照已下达跨省就业资金使用率达到100%的原则,由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平台”确认通过的企业符合补贴总人数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 | 免申即享咨询电话0594-3396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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