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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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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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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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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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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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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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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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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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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
已有证照(批文)可通过共享信息平台获得的,申请人免于提供,审批办理结果可选择EMS邮寄送达,邮资自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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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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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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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211路3路均可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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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4-3311880、3393861、359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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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4-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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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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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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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第十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17〕13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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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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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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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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