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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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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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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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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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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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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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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残疾人证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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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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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
已有证照(批文)可通过共享信息平台获得的,申请人免于提供,审批办理结果可选择EMS邮寄送达,邮资自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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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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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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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乘211路,3路均可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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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4-3311880 、3393861 、359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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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4-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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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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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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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行政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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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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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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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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