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有了解职业培训信息需求的劳动者。
二、申报材料
培训信息发布申报函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审查标准】:1.《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第二条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
2、决定
【审查标准】:1.《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第二条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
四、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理地点: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1669号莆田市涵江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68、70、71号窗口。
交通指引:乘3路、211路均可到达。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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