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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省、市有关应急管理的规程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三)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四)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按要求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指导落实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六)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级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和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八)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推进消防、森林和草地火灾扑救、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九)指导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指挥防汛抗洪、防台抗震、减灾救灾、森林草地火灾扑救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达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区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拟定、编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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