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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三农”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筹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区“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起草落实有关农业农村政策实施意见,参与拟订落实涉农政策的措施。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统筹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并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组织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村级财务,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工作。
(四)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扶贫开发区域规划,组织实施相关扶贫政策。按分工组织、协调实施有关扶贫开发工程和项目。开展对口帮扶协作。协调开展社会扶贫、区直有关单位挂钩帮扶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引导农业产业发展。组织并指导乡镇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龙头企业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管理和服务,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产品品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对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经济作物和畜禽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及地方标准。
(八)组织农业资源规划工作。负责对农用地、农业物种资源、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治理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指导农业清洁生产。组织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对农业外来物种(不含水生动植物、林木资源、陆生野生动物物种)进行管理。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不含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在养殖环节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饲料及其添加剂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农业产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农村沼气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种植业、畜牧业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按分工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组织、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业技术培训教育并按规定管理农业技术人才队伍。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基层工作机构的管理和建设。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涉台港澳事务,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研究对外农业合作与交流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不含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在养殖环节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饲料及其添加剂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农业产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农村沼气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种植业、畜牧业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按分工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组织、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业技术培训教育并按规定管理农业技术人才队伍。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基层工作机构的管理和建设。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涉台港澳事务,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研究对外农业合作与交流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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