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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来源: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10-1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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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涵江区公园东路599号

联系电话:0594-3598242

传真电话:0594-359277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2:30-5:30(冬令时: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主要职责

涵江区自然资源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林业、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自然资源、林业、渔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渔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区范围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全区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林业、海洋经济与渔业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承担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调査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范围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按要求建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乡镇、街道等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区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区林业、海洋经济和渔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方面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建立和监管全区自然资源市场。

(六)负责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休渔禁渔制度,指导水生生物资源增殖。

(七)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我区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核我区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自然保护地评审机构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八)负责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各类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九)指导苗圃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渔政渔船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节能减排,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港、渔业船舶(含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渔船涉外涉台事件处理,承担渔事纠纷处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承担渔业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管理。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相关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监督管理,组织渔船装备更新改造。承担管理远洋渔业有关工作,推动远洋渔业发展。

(十ー)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林权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和草地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工作。拟订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森林旅游相关工作,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全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专用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十四)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海岛、湿地、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七)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森林及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灾工作。负责全区地质灾害、森林及草地火灾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全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森林草地火灾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林业、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森林草地火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森林与草地防火、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灾害影响评估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指导全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拟订全区海洋功能区划、海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海城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承担全区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实施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

(二十)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区地图管理。

(二十一)推动全区自然资源、林业、渔业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林业、渔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林业、渔业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林业、渔业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林业、渔业领域的应用。指导推动林业、渔业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调整。协调林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林业、海洋经济科技创新,组织指导林业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二十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林业、渔业合作交流工作。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按要求参与资源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等谈判与磋商。按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洋、林业,渔业对外以及对合港澳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监督检查全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林业、渔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林业、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区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统筹协调推进全区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职责,负责编制海洋经济和渔业渔政有关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投资项目需求和财政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和实施。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二十六)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负责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领域队伍建设。

(二十七)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领导分工

林  杰(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区自然资源局党组、行政工作。

邱昌生(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吴清平(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黄金高(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李清雄(党组成员、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林春嘉(二级主任科员):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唐国廉(二级主任科员):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黄桂雄(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芳(莆田老鹰尖省级自然保护区中心副主任):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黄海波(房地产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郑志翔(房地产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郑铭雄(莆田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   

四、内设机构(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单位机构职能目录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化、新闻宣传、效能、绩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党政务公开、精神文明、平安建设等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协调全区自然资源等领域脱贫攻坚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相关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法规股。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区自然资源和测绘、林业、海洋渔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国土、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测绘、林业、渔业违法案件。承担部门投诉、举报等信访事项的分解督办和反馈工作。负责协调联系上级自然资源督察以及监督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综治维稳工作。协调实施全区建设项目批后部门监管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全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评奖、应用推广、科普推广等管理工作。协调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综合性及重大政策文件的组织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组织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监管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承担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定期清理工作。承担部门案件审查、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办理海洋、林业权益维护等涉及法律维权的问题。负责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观测点形势分析报告工作。协调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承担省、市自然资源、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下放及区级实施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解决审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抓好窗口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调查耕保股。贯彻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组织开展全区土地、海域海岛、林业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海域海岛、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组织指导水、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等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统一承担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开展耕地保护监督。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乡镇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保护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全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测绘和登记股(不动产登记局)。开展国土测绘和地理信息工作。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区基础测绘专项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区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负责卫星遥感影像资料集中采购和分发管理。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区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按权限负责测绘资质审查,核发测绘作业证。负责“多测合一”机制的推广落实。负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承担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查备案。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地图管理。组织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相关制度规定。按要求建立统一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全区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绘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所有者权益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简称利用管制股)。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和收益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组织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及考核评价监管。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承担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起草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开发利用政策措施,组织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平台,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市场监测、调控和管理,建立全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和有关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出让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政策等;组织落实全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含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和林地征收占用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总体规划管理股(简称总体规划股)。承担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按要求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指导乡镇做好镇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辖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交通运输、市政管线、防洪排涝、防灾减灾等重大专项规划。配合编制并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或配合开展全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统筹承担辖区内规划协调和合作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股(简称详细规划股)。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城市设计的编制、维护等有关工作。衔接协调相关专项规划,配合做好城乡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乡镇落实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做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地灾防治和生态修复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措施,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区临时用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开展区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负责林地、草地、湿地的生态保护功能修复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防群治、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工程,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全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矿产管理和防灾减灾股。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成果,组织编制实施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管理矿业权市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核及本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出让工作。负责调处全区矿业权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政策、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全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贯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的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负责林业、海洋渔业减灾防灾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拟订森林、草地、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地管理。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公益林划定、调整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依法管理和指导林地、草地和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草地的培育。负责拟订造林绿化、草地保护规划。承担花卉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监测、预防、除治等防治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地技术推广和产业发展,发展林下经济。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负责承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建立与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森林旅游相关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股(简称海洋渔业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工作。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抓好海洋监察工作,负责渔政渔船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管理。组织海洋灾害影响评估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组织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进水产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实施水产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承担水生动物保护和防疫检疫、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相关工作,参与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经济与渔业统计核算、运行监测、调查、分析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海域海岛管理,拟订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海洋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各级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财务股。承担全区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全区自然资源出让收益的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和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工作。监督检查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拟定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对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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