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现就原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及地上设施的强制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于2013年4月获批取得涵江区白塘镇江尾村 9312.5平方米临时用地使用权,该临时用地期限至2015年4月届满。用地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按规定退还土地,且擅自在地块内新建铁皮房、实施土地硬化、设置充电桩等设施,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关于临时用地期限及用途的强制性规定。
原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日依法作出《莆国土资行罚字〔2018〕第 3019 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权利义务现已由莆田市兴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继)退还涉案临时用地、拆除违法建设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处以相应罚款。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该公司仅缴纳罚款,其余法定义务均未履行。
2018年12月27日,原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就上述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内容,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8日,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303行审 1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明确原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责令退还临时用地 9312.5 平方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的行政处罚内容。
二、执行主体变更与当前权限
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原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已划归莆田市自然资源局。2025年,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以《莆自然资〔2025〕460号》文件批复,明确由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本案中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及涉案临时用地的责令退还工作。
三、相关主体法律责任认定
莆田市兴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作为原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权利义务的法定承继主体,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法院裁定确定的义务负有全面履行责任,应依法完成土地退还、设施拆除及土地原状恢复工作。
福建云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使用该地块约3200-3258平方米区域,该租赁关系因涉案地块系违法占用土地且相关设施为违法建设,不得对抗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执法及强制执行决定。同时,租赁合同中已约定 “涉及政府拆迁等行为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该约定印证福建云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涉案地块相关行政处理后果有合理预期,需配合完成涉案租赁区域内相关设施的清理及腾退。
四、履行期限及法律后果
为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及法律权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涵江区人民法院生效(2018)闽0303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的规定,限莆田市兴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原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福建云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前共同配合、主动履行以下义务:
1、共同配合完成白塘镇江尾村9312.5平方米涉案临时用地的全部退还,确保土地无任何权属及占用纠纷;
2、自行拆除涉案地块上新建的铁皮房、硬化地面、充电桩等全部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不得留存任何违法设施残值;
3、按地块原土地利用性质恢复土地原貌至符合规划的可供利用状态,若涉案地块涉及耕地,需严格恢复至具备正常种植条件。
若逾期未按要求主动履行上述义务,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将依法联合白塘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拆除施工费、垃圾清运费、土地复垦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莆田市兴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原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福建云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同时,上述两家公司还需承担逾期履行引发的进一步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纳入相关信用惩戒名单等。
特此公告。
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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