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9年6月,为切实压缩电力、供水、供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城市新建、抢修及改造管线工程占道、掘路施工时间,创新项目免审联审、协同协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举措落地,提升群众和企业客户获得感,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六个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城市管线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莆行政管〔2019〕40号)。该文印发实施9个月以来,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提出了一些进一步优化完善审批流程的意见,经研究,现将城市管线建设工程占道、掘路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及要求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服务范围
城市管线设施应急抢修涉及挖掘道路、损坏绿化等事项实行免审备案制;短距离(50米及以内)实行快审制(不包含跨越、穿越公路及市政道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和利用公路及市政桥梁、公路及市政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长距离(50米以上)实行联审联批制。
市、区两级分别按照各自管养路段分工受理道路挖掘申请,涉及同时挖掘市、区两级管养道路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件后分别派送,同时会审、同时踏勘,分别缴费、同时出证。
二、服务机制
(一)城市管线设施应急抢修涉及挖掘道路、损坏绿化等事项实行免审备案制。
应急抢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的;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巨大社会影响的;限于险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的道路挖掘,管线单位在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址:http://110.89.45.72:8184,无账号的管线单位可向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中进行备案,生成《城市基础设施抢修挖掘备案表》打印携带至抢修现场,并通知水、电、气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后,可以先行破路施工,破路审批单位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缴款通知书。
(二)短距离(50米及以内)城市管线建设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损坏绿化等事项实行快审制(不包含跨越、穿越公路及市政道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和利用公路及市政桥梁、公路及市政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
50米以下的道路挖掘,只需提交申请表及挖掘破路设计(示意)图,并按“一窗受理、联合勘察、确定费用、施工许可”四个阶段 “1+2+2+1”快审制,审批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不含缴费时间)内完成审批。
(三)长距离(50米以上)城市管线建设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损坏绿化等事项实行联审联批制。
50米以上的道路挖掘,按照 “一窗受理、联合会审、联合勘察、确定费用、施工许可”五个阶段 “1+2+2+2+1”联审联批机制,审批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不含缴费时间)完成审批。
三、办理流程
(一)一窗受理
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代办窗口统一受理涉及破路许可的有关事项,窗口人员在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流转给各审批窗口。
责任单位: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市(县、区)住建局(园林局、排水处)、市(县、区)公路局、市(县、区)交通局。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内。
(二)联合会审(仅50米以上道路挖掘需要)
管线审批单位及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对涉及项目审批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进行联合会审,对于长度大于50米的占用和挖掘道路项目,自然资源局一并参加联合会审,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联审时出具的意见,代替占用及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所需规划批准文件。涉及企业、个人申请联合会审不通过,由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会审;会审通过,当天内明确联合勘察时间。
责任单位: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县、区)住建局(园林局、排水处)、市(县、区)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县、区)公路局。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内。
(三)联合勘察
根据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破路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审批单位制定联合踏勘工作计划,由市、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开出《联合踏勘通知书》,并牵头组织联合踏勘,各相关部门派出联合踏勘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踏勘(因污水排水管网的业主单位较为复杂,由住建部门指定勘验单位派出专员,对挖掘范围是否影响地下污水排水管网的情况进行确认)。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的单位必须正式反馈踏勘结果。符合现场踏勘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现场踏勘人员应当场在《联合踏勘登记表》上签署踏勘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应当在踏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踏勘意见。无故缺席联合踏勘,或超时提交踏勘意见的,视为默认踏勘结果,并承担默认后果。
责任单位: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维护处)、市(县、区)住建局(园林局、排水处)、市(县、区)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县、区)公路局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内。
(四)确定费用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联合会审意见和联合现场勘察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缴纳。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维护处)、市(县、区)住建局(园林局)、市(县、区)公路局、市(县、区)交通局、电力、供水、供气、通信、广电网络。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内。
(五)施工许可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业主单位缴清费用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占用或挖掘道路、绿化设施《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由代办窗口,通知项目业主单位领取。
责任单位: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维护处)、市(县、区)住建局(园林局、排水处)、市(县、区)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县、区)公路局、电力、供水、供气、通信、广电网络。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内。
四、工作措施
(一)信息共享
1.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除依法公开外,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抄送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道路交通执法等部门(可通过工改系统、微信群进行通报);
2.应急抢修类挖掘道路在工改系统中备案后,申请单位需联系水、电、气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其他管线单位应根据自身管线铺设情况,决定是否去现场辅助指导挖掘施工;
3.各管线单位及时上报明年道路挖掘计划,能够纳入污水管网破路计划的,一并提出申报、一并实施,避免重复挖掘;若产生后续问题,所需修复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自行协商分担。
(二)加强监管
已许可的挖掘道路、绿化施工,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属地执法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施工的、超范围超许可施工期限施工的、完工后未及时清理的由属地执法部门及时督促纠正;需要对交通进行导流的,由交警部门负责疏导,发布交通管制通告。对未经许可擅自挖掘施工的,依法予以制止。
(三)及时修复
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对管槽进行回填。回填完毕后,应及时向城市道路养护单位报告,养护单位应及时对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城市园林绿化由各级园林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国省道干线及以下公路由管线建设单位自行恢复,水泥砼路面需按原有公路技术标准整块板恢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并指定窗口专人负责城市管线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保障城市管线建设工程早开工、早竣工,提升营商环境指标及群众、企业客户获得感。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单位要紧密协作,加强沟通,常态化推进行政许可免审、快审、联审工作,主动服务、创新举措,靠前指导,按照简单业务“快速办”,复杂业务“限时办”原则,共同推动工程快速落地。
(三)强化过程监督。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将对各审批窗口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评,对推诿扯皮、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项目进度受影响的责任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报送市效能办处理。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原《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公路局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城市管线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莆行政管〔2019〕4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除。
附件:1.城市基础设施抢修挖掘备案表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申请表
3.联合踏勘登记表
4.修复/赔偿费用核算表
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流程图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单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管理委员会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莆田市公路局
2020年3月17日
城市基础设施抢修挖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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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基本 情况 |
申请人 (单位) |
莆田市宏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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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50304MA31GQ7302 |
联系人 |
黄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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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荔城区拱辰街道天通泰1号409号 |
联系方式 |
13******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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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挖掘涉及范围 |
应急挖掘 原因 |
改段通信管线损坏,导致该片区居民断网,严重影响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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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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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道路(公路)面积 |
混凝土路面6m*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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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数量 |
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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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事项 地 点 |
环城北路(住建局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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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预计期限 |
2020 年 5 月 1 日起 共 5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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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涉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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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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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申请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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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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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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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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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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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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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申 请 内 容 |
申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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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 |
挖掘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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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数量 |
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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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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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工期限 |
年 月 日起 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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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涉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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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踏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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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申请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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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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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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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申 请 内 容 |
申请类别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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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 |
挖掘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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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数量 |
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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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时间踏勘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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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工期限 |
年 月 日 共 天 |
许可施工期限 |
年 月 日 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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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组织单位 联系人 |
踏勘组织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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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意见 |
住建局意见: 交通局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城市管理局意见: 公路局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安局交警支队意见: 旷远能源集团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务集团意见: 国网莆田供电公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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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赔偿费用核算表
核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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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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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申 请 内 容 |
申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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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 |
挖掘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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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数量 |
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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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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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工期限 |
年 月 日起 共 天 |
许可施工期限 |
年 月 日起 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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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情况 |
收费/赔偿标准 |
核定面积、数量或天数 |
核定收费/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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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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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修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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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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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市政建设许可【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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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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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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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占用城市道路 □挖掘城市道路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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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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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程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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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或占道费用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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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施工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查,准予你单位进行上述市政设施建设,特发此证。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于市政设施建设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费用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按照本证审批范围进行市政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将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流程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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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型 |
管理单位 |
许可范围 |
申报材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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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路 |
市公路局 |
1.国道(如:324国道公路等) 2.省道(如:莆秀公路、笏枫公路等) |
1.符合规范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原件;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2.提供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查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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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交通运输局 |
1.县道 2.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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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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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道路 |
市城市管理局 |
中心城区(荔园路与荔涵大道围合范围内)主干道。如:东园路、学园路、文献路、胜利路、东圳路、梅园路、荔园路、荔城大道、迎宾大道等 |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类;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类: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涉及基础施工应提供地下构筑物、基槽、桩基主体施工图(占用道路申请不需要提供);施工图(占用道路申请不需要提供);涉及排水工程项目申请接入市政排水管网,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排水许可或出具的建设项目排水破路方案审查意见(涉及挖掘道路的排水工程必须提供,占用道路申请及非排水工程不需要提供)。 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类: 管线架设设计图纸;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技术安全意见);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定期自行检修方案和配合桥梁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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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局 |
1.县属道路 2.区属道路 3.次干道及背街小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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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园林绿化 |
市住建局(园林局) |
树木现在位置示意图(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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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划 |
市(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分局) |
联合会审出具的意见,代替占用及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所需规划批准文件。 |
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占用及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非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县、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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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路交通管制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政府或者相关道路主管部门对道路建设的批复意见复印件;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及现场示意图;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包括车流、人流引导措施、协管员的安排、标志的设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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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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