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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莆田市恒超鞋业有限公司恒超鞋业成型鞋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通知

来源: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2-14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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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恒超鞋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莆田市恒超鞋业有限公司恒超鞋业成型鞋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并承诺报告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基于你公司和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继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肖小云的承诺,我局采用审批告知承诺制予以批复。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结果的通知》(闽环保评〔2024〕9号)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莆环保〔2022〕66号),鉴于《莆田市恒超鞋业有限公司恒超鞋业成型鞋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并被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失信记分,我局决定撤销对其的批复决定(莆环审涵〔2024〕6号),你公司应当会同报告表编制单位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检查发现存在的编制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委托其他编制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再重新向我局提交审批申请,我局将采用常规审批方式进行受理、审查、审批。相关整改工作应当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批复文件撤销期间,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生产的,不追究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损失,建议你公司依据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依法向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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