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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莆环罚〔2020〕144号

来源:涵江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3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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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144

 

当事人:莆田涵江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3488672571N    

住所(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国欢西路2836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潘辉东   

 

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于2020112日对你单位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国欢西路2836号从事的医疗与护理项目废水排放口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3日收到你单位废水排放口监测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莆仙环测[2020]污字96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排放口粪大肠菌群为24000个/L,悬浮物浓度为83mg/L,超过你医院所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粪大肠菌群数5000个/L、悬浮物60mg/L预处理标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①《监测委托书、《采样记录表》、莆仙环测[2020]污字96号的《监测报告》及采样照片,证明超标违法事实;②2020年11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0〕021号)文件一份及送达回证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③2020年12月7日对你单位总务科科长程斌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调查取证情况;④《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摘录,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预处理标准限值;⑤莆田涵江医院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潘辉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⑥《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程斌(总务科科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及受委托人身份主体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本局已于2020年12月15日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涵环罚告〔2020〕2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地址:涵江区新涵街133号)—莆田市行政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350636107156241035009000269,账户名: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2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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