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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莆环罚〔2020〕133号

来源:涵江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1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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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133

 

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林冰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3MA32MWX28B    

住所(住址):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延宁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林冰   

 

本局于2020810日对你单位在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延宁路58号从事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所在的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且经营过程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管道排放到店面卫生间的塑料桶内再排入卫生间下水道的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①2020年8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0年8月10日当日现场检查情况;②2020年8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③2020年8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调查取证情况;④2020年8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0〕004号)文件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⑤莆田市涵江区林冰小吃店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徐林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⑥《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现场负责人温毛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及受委托人身份主体信息;⑦2020年9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本局已于2020年11月20日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涵环罚告〔2020〕01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20年12月4日,本局依法举行听证活动,你单位经营者徐林冰参加听证并充分阐述了不服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经审核,你单位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不予采纳。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地址:涵江区新涵街133号)—莆田市行政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350636107156241035009000269,账户名: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1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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