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127号
当事人:福建省易志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522663B
住所(住址):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阮志坚
本局于2020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从事TPU薄膜、鞋用材料、大底生产的项目,RB车间、密炼车间、开炼车间、鞋底组合生产线正在生产,但3台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设备电源开关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①2020年9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一份,证明2020年9月7日当日的检查情况;②2020年9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2020年9月11日的调查取证情况;③当事人设施运行巡检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检查当日设施运行情况有做记录的事实;④2020年9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0〕008号)文件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⑤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0年9月7日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9月7日当日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的情况及2020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情况;⑥福建省易志工贸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书内容摘录,证明当事人相关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需要经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⑦福建省易志工贸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郭仪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及受委托人身份主体信息;⑨郑德强、郑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涉及当事人的相关人员的身份主体信息。
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的3台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本局已于2020年11月 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涵环罚告〔2020〕01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针对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的3台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地址:涵江区新涵街133号,电话:0594-3551303)—莆田市行政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350636107156241035009000269,账户名: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