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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莆环罚〔2020〕126号

来源:涵江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09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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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126

 

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吉盛鞋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3MA339J6Y2G    

住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涵庭西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郑国强

 

本局于20208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涵庭西路989号从事鞋底喷漆加工生产项目,2020年8月7日喷漆废气排放口监测结果:苯未检出、甲苯38.4mg/m³、二甲苯3.72mg/m³、非甲烷总烃75.7mg/m³,其中甲苯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所执行的《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类别排放标准甲苯≤5mg/m³,非甲烷总烃≤60mg/m³),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①2020年8月7日现场测管联动照片6张,证明现场采样监测情况;②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闽莆环测(2020)058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③2020年8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壹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④2020年8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0〕001号)文件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⑤2020年8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⑥2020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⑦莆田市涵江区吉盛鞋材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郑国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苏少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及受委托人身份主体信息;⑨当事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录复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废气排放执行标准;⑩当事人《关于鞋底喷漆废气环保设施的整改报告》壹份、现场整改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⑪福建省莆阳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莆检[2020]第09018号)壹份,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⑫2020年9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现场复查情况;⑬2020年9月15日现场测管联动照片3张,证明现场复查情况;⑭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闽莆环测(2020)070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本局已于20201126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涵环罚告〔2020〕01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针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133--莆田市行政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350636107156241035009000269,账户名: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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