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126号
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吉盛鞋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3MA339J6Y2G
住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涵庭西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郑国强
本局于2020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涵庭西路989号从事鞋底喷漆加工生产项目,2020年8月7日喷漆废气排放口监测结果:苯未检出、甲苯38.4mg/m³、二甲苯3.72mg/m³、非甲烷总烃75.7mg/m³,其中甲苯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所执行的《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类别排放标准(甲苯≤5mg/m³,非甲烷总烃≤60mg/m³),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①2020年8月7日现场测管联动照片6张,证明现场采样监测情况;②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闽莆环测(2020)058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③2020年8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壹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④2020年8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0〕001号)文件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⑤2020年8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⑥2020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⑦莆田市涵江区吉盛鞋材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郑国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苏少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及受委托人身份主体信息;⑨当事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录复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废气排放执行标准;⑩当事人《关于鞋底喷漆废气环保设施的整改报告》壹份、现场整改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⑪福建省莆阳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莆检[2020]第09018号)壹份,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⑫2020年9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现场复查情况;⑬2020年9月15日现场测管联动照片3张,证明现场复查情况;⑭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闽莆环测(2020)070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本局已于2020年11月26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涵环罚告〔2020〕01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针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133号)--莆田市行政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350636107156241035009000269,账户名: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