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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莆环罚〔2020〕76号

来源:涵江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1-3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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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76

 

当事人:莆田市鸿立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YE0WA33    

住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湖滨南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志芳   

                 

本局于20198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鞋底贴合生产项目现场正在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①2019年812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②2019年812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③《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莆涵环改〔2019〕3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责令公司进行整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及项目开始建设投入生产时间以营业执照上发证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权限及身份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八类第23项,证明你公司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本局已于20201111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莆涵环罚告〔2020〕01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针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针对你单位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地址:涵江区新涵街133号,电话:0594-3551303)—莆田市行政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350636107156241035009000269,账户名: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2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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