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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莆环罚﹝2020﹞94号

来源:涵江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8-0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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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94 

北京华顶昊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人张莹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94K3XF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怡馨家园21号楼21-27

2020年5月1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圆顶村的混凝土拌合站施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日该混凝土拌合站项目正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为两组混凝土拌合站,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传输→混合搅拌→下料,主要产污环节为混凝土生产、传输和原料堆放过程产生的粉尘以及清洗混凝土装载车产生的废水,粉尘采用封闭式生产厂房、雾炮车及地面洒水等措施进行降尘处理;清洗废水经厂区西侧7级沉淀池沉底处理后循环使用。经调查取证,该项目为新建福厦铁路3标2号拌合站施工项目,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为新建福厦铁路工程业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福厦铁路3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十六局3标经理部”)为新建福厦铁路3标段工程建设方。2017年12月,十六局3标经理部与北京华顶昊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顶昊天公司”)签订混凝土拌合站施工承包合同,将新建福厦铁路3标2号拌合站施工项目交由华顶昊天公司承包(包括项目建设及施工)。该混凝土拌合站项目于2017年10月完成征地后投入建设,2017年12月建成后于2018年1月底经东南公司验收后投入生产使用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距现场发现公司违法行为时间(2020516日)已超过两年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辛祥龙承认华顶昊天公司为新建福厦铁路3标2号拌合站施工项目承包方以及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等事实”的行为事实。

以上行为有:①2020年5月1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②2020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③2020年5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取证情况;④《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莆涵环改〔2020〕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北京华顶昊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莹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向辛祥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及受委托人身份主体信息《混凝土拌合站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中国铁路总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项目由来;《福建省临时用地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临时)》复印件、《临时用地协议》复印件、《临时用地征迁协议》复印件及《面积勘测报告书》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项目用地合法性;《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回复单》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完成时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第50项,证明你公司建设的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

1、你公司混凝土拌合站施工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你公司混凝土拌合站施工项目需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0年5月29日,我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后,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依法进行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建设项目已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综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北京华顶昊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建行涵江支行—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350636107156241035009000269。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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