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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莆环罚﹝2020﹞93号

来源:涵江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08-07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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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93 

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晓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872737

住所:晋江市安海镇南环路352号晋欣大厦15楼

经群众投诉反映涵江区三江口镇芳山村(四元路)旁的莆田三盛璞悦公馆房地产建设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2日凌晨03时10分,对莆田三盛璞悦公馆房地产建设项目工地进行检查,该工地施工单位是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在莆田三盛璞悦公馆工地进行5号楼地下室顶板水泥混凝土浇筑作业,其夜间休息时间段连续施工,未申报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要求停止施工后,你公司立即停止了夜间施工行为。经调查取证,你公司项目经理卢杰阳承认2020年5月21日夜间至2020年5月22日凌晨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没有办理连续施工审批手续”的行为事实

以上行为有:①2020年5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②2020年5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取证情况;③2020年5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贰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存在;④《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莆涵环改〔2020〕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卢杰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及受委托人身份主体信息《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

你公司夜间休息时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2020年5月24日,我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后,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进行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故处人民币叁千元整罚款

综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福建省晋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建行涵江支行—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350636107156241035009000269。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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