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0﹞91号
莆田市城越沥青路面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宇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1LWTOX2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双霞村三江街788号2幢C116室
2020年5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城越沥青路面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正在进行沥青混凝土生产。你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于2020年5月起在现址投入沥青混凝土生产,沥青混凝土生产过程燃生物柴油会产生燃柴油烟气,烘干滚筒、骨料筛分产生粉尘,均由沥青生产设备自身配套的布袋除尘装置除尘后,再通过约3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石粉等物料堆场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并使用洒水车对场地进行洒水降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第57项,你公司沥青生产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调查取证,你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需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宇洪承认“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需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事实。
以上行为有:①2020年5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②2020年5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取证情况;③2020年5月15日现场检查你公司项目建设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存在;④2020年5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取证情况;⑤《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莆涵环改〔2020〕0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⑥莆田市城越沥青路面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⑦莆田市城越沥青路面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福州中丰华盈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书一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3204283.55元;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第57项,证明你公司建设的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⑨《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
1、你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你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需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0年5月18日,我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后,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依法进行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你公司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已于2019年5月投入生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罚款(3204283.55元×3%=96128.5元),即人民币96128.5元的罚款。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莆田市城越沥青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壹佰贰拾捌元伍角整。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建行涵江支行—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350636107156241035009000269。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