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委振兴办〔2021〕10号
各乡镇,区直及驻涵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1〕40号)精神,现将《涵江区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
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涵江区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框架下,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二、工作任务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对社会捐助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力争做到应纳尽纳。直接投入到贫困户的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归贫困户所有,暂不进行登记管理。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发布登记通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镇村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发布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的通告。
(二)调查审核扶贫资产项目。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水利、交通、教育、自然资源、文旅、卫健、民政、民宗、人社、交通、工信、商务、残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梳理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建设的扶贫项目,形成扶贫项目资金清单。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有扶贫项目逐项进行现场调查,全面了解项目现状,包括建设、验收、管理使用等情况,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完善项目档案,建立项目台账。
(三)公告扶贫资产。项目审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审核结果公告,公告期为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四)登记扶贫资产产权。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跨乡镇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区级主管部门,由区级主管部门进行资产确权登记;跨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当地乡镇政府,由当地乡镇政府进行资产确权登记;无跨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当地乡镇政府进行资产确权登记。按资产类别进行确权登记,收集、整理、归档确权登记表。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区委乡村振兴办提交区政府研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和管理。
(五)移交扶贫资产。确权登记结束后,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对账实相符的,于清点核对结束后30日内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六)夯实后续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日常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各村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级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日常监管台账。
(七)落实资产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产权所有者应按管理台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向区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要强化风险意识,乡镇要严格筛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主体,对经营状况、资金实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运营管护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防止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鼓励乡镇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公益性资产实行统一管护。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鼓励采用“门前三包”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鼓励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八)规范资产收益分配。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区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调整和完善。
(九)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处置结果应及时公开。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按照产权所有人处置资产的决策程序进行。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并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管理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履行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扶贫资产按照要求、标准、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的风险防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点,预防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抓好总结推广。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工作的总结,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投诉监督单位地址:涵东街道塘北山巷38号
监督电话:05943315551 电子邮箱:pthjfpb@163.com
全国统一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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