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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申报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涵江区住建局 时间:2022-12-1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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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申报管理,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莆政办〔2022〕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申报的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9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申报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莆政办〔2022〕40号),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住建部门出具夜间施工证明,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市、县(区、管委会)住建局负责出具证明。市直管项目的夜间施工证明申报有关事项由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莆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出具。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夜间为当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受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空气重污染、极端天气等影响工期的因素,确定合理的合同工期,减少因工期紧张造成的夜间施工赶工期现象。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进度,适当增加人员和机械设备投入,尽量在白天施工作业,避免夜间施工扰民。按照白天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延续夜间施工的下列情形,施工单位可申请夜间施工证明: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确需夜间施工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

  (二)不宜中断的大型设备安拆、附着等作业;

  (三)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及地下连续墙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混凝土一次浇筑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作业且不宜留施工缝的;

  (五)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需立即进行整改和消除的;

  (六)其它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

  第六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证明,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夜间施工证明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夜间施工证明申请表》(见附件);

  《夜间施工证明申请表》应载明项目名称、责任主体、项目地址、夜间连续施工原因、连续施工内容和时间,以及监理和建设单位意见等事项。

  (二)符合相关规范的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等;

  第七条 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

  第八条 对申请材料不真实,存在虚假或缺漏的施工证明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九条 夜间施工证明申请经住建部门核实证明后,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在施工现场门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并进行公告,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夜间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公示期应至少持续至该夜间施工作业结束。夜间施工证明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条 已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夜间工序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降噪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夜间施工安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降噪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得进行夜间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夜间施工,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优先使用低噪音施工工艺和设备,降低夜间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进出工地的车辆禁止鸣笛;

  (四)夜间施工时,各工序不得交叉作业,各项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在夜间施工时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警示服。各道工序夜间施工除当班的安全员、质量员必须到位外,还要建立主要管理人员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整改;

  (五)夜间施工应采用符合施工要求的照明灯具,并布置在施工场地适当位置,保证整个施工场地均有较好的照明条件,但应避免强光照明灯直射居民窗户;

  (六)夜间施工时,必须有夜间施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第十一条 夜间施工证明按“一事一批”原则,因突发情况,导致申请时间段内无法施工,可在有效时限内顺延,有效时限为3天。同一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0天。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对施工组织总设计及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申请应严格审核并落实旁站监理制度;对未取得夜间连续施工证明擅自施工、未在公示栏进行公示的、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等,应立即责令停工。

  第十三条 各类抢修抢险施工作业不适用本指引。

  第十四条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工作指引,细化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区、管委会)住建局要公开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咨询、举报、投诉的电话,市直管项目可拨打市质安站电话0594-2523162。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用期一年。

  附件

  夜间施工证明申请表

工程名称

 

施工现场地址

 

施工单位

 

项目

经理

 

电话

 

监理单位

 

总监

 

电话

 

建设单位

 

项目

负责人

 

电话

 

申请

作业

内容

夜间施工特殊需要的情形:

施工具体部位:

工程量:

承诺采取的降低噪声污染影响的措施:

申请

作业时长

申请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施工

夜间作业安全核查

经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同意夜间施工。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该表一式肆份,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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