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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涵江区住建局 时间:2021-01-2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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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建管〔20214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提升我市建筑业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的管理,2019年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经过一年多的实施,结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现对该文件进行修订,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 

  投标人采取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照规定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等其他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应选择采用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交给招标人。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比例应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保证的,应当同时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投标人或中标单位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二、鼓励多种形式的保证金缴纳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各类保证金的具体缴纳形式。 

  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应能够通过互联网验证真伪。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并提供在线申请索赔服务。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担保人或保险人应当承诺在收到被担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赔付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先行赔付。 

  开展担保保函业务保证人的实缴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同时应当符合银保监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有关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管理的其他规定。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一旦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担保人或保险人应当先行赔付。对于拒绝先行赔付的担保人或保险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再接收和承认被通报批评的担保人或保险人提供的保证。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存在保证金未赔付情况的担保人或保险人须全部完成赔付,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参与我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保证金的担保或保险业务。 

  招标人不得接收或承认存在违规经营、被行政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存在失信记录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 

  三、推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开发、维护我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向社会开放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的保证金电子保函平台标准接口,允许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与软件开发公司对接。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电子保函系统的应用。 

  四、严格返还时限 

  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标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最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全额退还给承包人。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内明确违约金数额。 

  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五、强化日常监管 

  加强招投标领域监管,重点做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检查,对未载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提交、使用、退还相关要求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当责令改正;结合建筑市场行为双随机检查,重点核查总、分包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是否存在未明确保证金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查处不按照规定收取、使用、返还和挪用保证金和拒收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问题,并予以通报。 

  六、鉴于市场经济存在的风险,我局郑重提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在选择保证人时,应当审慎评估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并自行承担保证业务有关风险。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莆建管〔20197980号和莆建管〔202062号同日废止,即日起发布的招标公告执行本规定。由于不再对担保公司进行备案,莆建管〔2020296387号文件亦同日废止。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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