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
二、制定思路
大力弘扬传统建筑工匠精神,加强传统建造技术的传承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共五大点,分别是(一)总则;(二)评选范围;(三)申报;(四)认定;(五)附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传统建筑工匠精神,厚植传统建筑工匠文化,加强传统建造技术的传承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闽委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省传统建筑修缮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是指福建省传统建筑建造领域的杰出代表,是传统建筑建造技术传承发展的引领者;传统建筑修缮工匠是指传统建筑建造领域的长期工作者,是传统建筑建造技术传人。
第三条 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分为省级和市级,认定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认定每两年评一次,省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省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认定与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建筑风貌(或工匠)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省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申报初审推荐工作。
(二)评选范围
第六条 评选专业范围
1、建筑营造修缮类:包括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营造和修缮,包括大木作、小木 作、砖瓦作、石作、土作等工种;
2、建筑装饰工艺类:包括木雕、石雕、砖雕、嵌瓷雕(剪粘)、灰塑、彩绘、大漆及鎏金等工种; 3、建筑环境园艺类:包括古道、古桥、叠山理水、园艺等工种; 4、建筑材料工具类:包括烧砖烧瓦、造窑,金属构件铸造、特殊工具制作等工种。
(三)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热爱传统建筑建造工作;
(2)掌握精湛的传统建筑建造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成绩卓著,为同一建造技术流派的带头人,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可度;
(3)积极培养接班人,为传统建造技术传承做出贡献,在行 业中享有盛誉;
(4)在解决传统建筑建造技术难题方面有重要突破和成果;
(5)在福建省从事传统建筑建造和修缮工作10年以上,在福建省主持建造、修缮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奖励或表彰者优先;
(6)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分部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2、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热爱传统建筑建造工作;
(2)掌握传统建筑建造技术,实践经验丰富,为同一建造技术流派的传人;
(3)在福建省从事传统建筑建造和修缮工作5年以上,在福建省参与建造、修缮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的项目获得过奖励或表彰者优先;
(4)申报人作为项目参与者或分部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申报人应填写《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历史建筑修缮工匠申报表》(见附表)及提供主持及参与过的项目的相关证明等,包括现场施工、照片、视频、工匠及作品获得媒体报道的材料。所有材料需提供电子版。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与其有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参与“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申报时,成员本人应回避。申报人需提交《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推荐意见表》(见附表),推荐人应为专家委员会成员,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或各地风貌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申报人需向所在地县(市)城乡建筑风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所在地县(市)城乡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将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城乡建筑风貌(或工匠)主管部门。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建筑风貌(或工匠)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审推荐工作,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初审合格的人员推荐函及申报材料。
(四)认定
第十一条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开展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各地推荐名单和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及复核。
第十二条通过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合格人员名单,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在公示期间被举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公布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与“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名单并授予证书。
第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省 “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与“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称号的,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称号,并从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市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的认定评选工作,为工匠工艺的传承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省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可直接认定为市级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省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可直接认定为市级传统建筑修缮工匠。
(五)附件
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
传统建筑修缮工匠申报表
所 在 地:( 市、 县、 镇、 村)
申 报 人:
项目类别:
推荐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乡建筑风貌管理办公室
填表说明
一、项目类别包括:
(1)建筑营造修缮类:
包括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营造和修缮,包括大木作、小木 作、瓦作、砖作、石作、土作等工种;
(2)建筑装饰工艺类:
包括木雕、石雕、砖雕、嵌瓷雕(剪粘)、灰塑、彩绘、大漆及鎏金等工种;
(3)建筑环境园艺类:
包括古道、古桥、叠山理水、园艺等工种;
建筑材料工具类:、
包括烧砖烧瓦、造窑,金属构件铸造、特殊工具制作等工种。
二、“姓名”及“出生日期”均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
三、“建造经历”包括:
申报人的工作、学习及与传统建筑建造技术学习、实践经历,字数不超过1000字。
四、“建造技术传承谱系及授徒情况”包括:
填写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至少三代传承脉络。建议格式为第一代:张三、李四、王五;第二代:张小三(师傅张三)、张小四(师傅张三)、李小四(师傅李四)、王小五(师傅王五);第三代:以此类推,填写至申报人本人及现有弟子。如有在学校等正规学校传承的也可写明。字数不超500字。
五、“主持及参与的工程项目”包括:
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者完成的传统建筑建造工程项目,建筑等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保单位、文物点、省级、市级、县级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项目简介、照片(建筑全景和建造细节)或图纸另附文档。
六、在推荐人栏目中应填写有针对性的专家评审意见。
如概括申报人的传统建筑建造技术能力、贡献等。
|
姓 名 |
性 别 |
照 片 |
||||||||||
|
民 族 |
出生日期 |
|||||||||||
|
出 生 地 |
文化程度 |
|||||||||||
|
身份证号 |
手 机 |
|||||||||||
|
户籍 所在地 |
||||||||||||
|
职业 |
从事传统建筑建造途径 |
□独立受雇 □单位受聘,如是,单位名称: |
||||||||||
|
项目类别 |
||||||||||||
|
工作电话 |
电子信箱 |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
从事传统建筑建造经验 |
年,所处地区 |
|||||||||||
|
年均收入 |
元/年,其中 元来自于传统建筑建造 |
|||||||||||
|
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
□是,类别名称 □否 |
|||||||||||
|
擅长技术 |
||||||||||||
|
建造经历 |
||||||||||||
|
建造技术传承谱系及授徒情况(500字以内) |
(申报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必须填写,申报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可不填) |
|||||||||||
|
主持及参与的工程项目(可续页)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起止时间 |
项目面积(㎡) |
投资额 (万元) |
建筑 等级 |
所承担 工作 |
完成建造 或修缮内容 |
||||
|
说明:1.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应填写在福建省主持建造、修缮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 5 项;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应填写在福建省参与建造、修缮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 5 项。 2.项目介绍、照片(建筑全景和建造细节)或图纸另附文档。 |
||||||||||||
|
为建造、 修缮传统 建筑项目 所做的重要 贡献以及 获得奖励、 荣誉 |
(申报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必须填写,申报传统建筑修缮工匠可不填) |
|||||||||||
|
市级城乡 建筑风貌(或工匠)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福建省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
传统建筑修缮工匠推荐意见表
|
推荐人姓名 |
专 业 |
||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
|
被推荐人 姓 名 |
|||
|
推 荐 意 见 |
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