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福建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
二、制定思路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事项。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共五大点。分别是(一)备案范围;(二)备案主体和时间;(三)备案资料;(四)工作要求;(五)其他。
(一)备案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 项目。
(二)备案主体和时间
1、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 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合同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 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备案资料
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1);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
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⑸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
2、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⑴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1);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⑷管理规约复印件。
3、非住宅物业类型项目(行政机关单位大院或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大院或办公楼、医院、学校校区或办公宿舍楼宇、厂区办公及住宿楼宇、创意园区及楼宇、公众性场馆、商务写字楼宇、办公楼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⑴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1);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1、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监管,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 合备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 内出具备案证明(详见附件2)。
2、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3、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市、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表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附件1
县(市、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备
案
表
报备单位:(章)
填表日期:
填表须知
一、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如实填写。
二、本表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数字、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表中“物业类型”填写为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行 政机关单位大院或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大院或办公楼、医院、学 校校区或办公宿舍楼宇、厂区办公及住宿楼宇、创意园区及楼宇、 公众性场馆、商务写字楼宇、办公楼等)。
五、本表填写一式四份,由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项目所在地的 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