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落实项目劳务实名制度。要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要求,落实实名制各项制度,项目劳务工人与用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100%.用工企业必须按月足额将基本工资发放到位,绩效工资应于学生入学前、春节前或工人离职时予以结清。
(二)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要认真执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文﹝2018﹞8号),各县(区、管委会)住建主管部门应会同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监督所有新开工和在建项目,于2019年1月20日之前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一家企业在一个设区市可只设立一个工资专户,在工资专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人工费总额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数额确定,且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得低于17%,装配式建筑项目人工费比例可适当降低。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主管部门应将工资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1.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5.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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