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下发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要求
(一)本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区所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的“三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区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经管部门承担。各乡镇、街道配备的经管人员要不少于2人,经管人员要专职专用。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成员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确保“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实施步骤
(一)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三)民主决策程序与财务公开制度
(四)队伍建设和财务监督
(五)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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